「給律師的國民參與審判攻略」

  本會於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,舉辦在職進修課程,特別邀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金孟華副教授,講授「給律師的國民審參與審判攻略」。國民法官法109年7月22日三讀通過,112年1月1日施行。

  講座首先講述「制度目的」(第1條),「適用案件」範圍(第5條),除少年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,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、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。不行國民參審制(第6條),諸如有難期公正之虞、案件情節複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,其他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,因個案而有不一樣的結果。決策架構(第3條)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組成。

  關於採取證據開示制度,因卷宗不併送,開示目的是為達到證據減量。證據開示程序結束,進入準備程序(第47條),法院應依整理結果,做成審理計畫。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,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,為裁定(第62條),審判期日始為聲請調或職權調查之證據、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前,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。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,但有列外情形(第64條)。

  關於選任程序(第12條),原則上23歲以上;消極資格(13、14條),律師不能當國民法官;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(第16條);附理由不選任(第27條)。不附理由拒卻,即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。法院對不附理由之聲請,應為不選任之裁定(第28條)。講座另指出辯護人不可以在性侵案件中,在被害人是女性時排除所有女性國民法官,不可以排除嫌疑分類,例如種族。如果當事人是移工或是移民,檢察官把所有新住民排除,律師要想辦法提出異議。只要有一個黑人,就能讓十一個白人變成更好,白人言行會更謹慎,符合種族平等的要求,國民法官越多元越好。就先問後抽(第29條)及先抽後問(第30條),贊成先抽後問,法院喜歡先問後抽,法院希望越多元越好,因是教育的場域,整個過程是讓大家認識法院,不要罵法院。候選國民法官沒有正當理由不來,會有罰鍰。

  審理程序,卷證不併送制度(第43條),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,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。律師要學會說故事!美國研究顯示,一般人都是用故事的方式去理解,法律人是用證據的角度去理解,一般人是看故事是否合理,可是法律人是先看證據,再看故事是否合理。

  第46條是非常重要的條文,概括的證據法條文。審判長指揮訴訟,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,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。辯護人手上唯一的工具就是第46條。對律師來講,這應該是非常重要的條文:檢方可以提到一些關聯性薄弱的社會重大案件嗎?或是使用犯罪現場照片、死者照片?被告同時犯傷害及強盜,辯方能否主張傷害不認罪,請檢察官在論述時跳過傷害的部分?(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不行,檢察官說故事是檢察官的權利)。

  連日接續開庭(第68條),國民法官精神渙散或是接續開庭時間過久時,可提醒法官應暫時休庭,連日接績開庭是指每天從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連續開庭,直到結束為止。開審陳述(第70條)、終結陳述,這二個階段非常重要,因為只有這個時候,律師才可以把故事整個講清楚。所以,一開始跟最後是非常重要的。一開始跟最後的連貫的故事,才是最重要的。

  最後,講座分享模擬法庭之心得。權威效應是否存在?少數服從多數?素人不懂法律?我們不應該期待素人懂法律,國民法官參與審判,是給予法官社會常識,給人民法感情,不要浪費時間教法律,要訴諸於國民法官懂的東西。要訴諸國民法官的想法,有些法律比較僵化,按照法律對被告不利,有些可以訴諸社會上的道理。素人的生活經驗是優點還是缺點?有些國民法官似乎認為拿刀子就是有殺的故意,因其平常接觸不到暴力事件,似乎認為拿刀是非常嚴重的情形,據以認定被告有殺人犯意。國民法官對於生活經驗中常見的問題,似乎顯得特別有反應。國民法官對於事實的完整性有非常高的要求,若給予的資訊不完整,絕對會針對空缺的部分自行想像。國民法官可能使用情感,國民法官可能使用偏見(性別、國籍:諸如大陸或東南亞配偶);關於證據,較忽略書面證據,只看照片,對於其他種文字型之書證(警詢、檢訊筆錄),國民法官均未曾翻閱。最後,講座提出量刑程序非常重要,國民法官在評議中遭遇最大的困難在於量刑程序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志)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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